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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创新平台建设

发布:1970-01-01 浏览:1395

申报要求(节选)

(三)国家重点实验室:鼓励西宁地区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在光伏、锂电、铝镁合金、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合作共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。对新批准组建和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,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引导奖励50万元、10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。

(四)新型研发机构: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行业龙头企业以合作共建、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、联合实验室、技术转移机构、重大创新平台。

1.对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,经审计核实研究开发费用投资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,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%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;

2.对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,经审计核实研究开发费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0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;

3.对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,经审计核实研究开发费用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20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;

4.对登记注册并运行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,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,对获得优秀等次的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5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。

(五)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: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。

(六)国家级星创天地: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。

(七)市级企业研发中心: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,县区(园区)联动配套奖励。

(八)市级农业科技园: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,市政府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,县区联动配套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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